依照我国《合伙企业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“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”,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“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”。由此可知,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,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(GP)和一个有限合伙人(LP)。
笔者作为一名私募基金律师,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,经常看到听到一些基金的从业者认为GP(普通合伙人)当然就是基金管理人,基金管理人必然是基金中的GP。这种认识是错误的,下面笔者就GP与基金管理人作几点辨析: 一、 概念 GP即普通合伙人 ...